执业背景
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他自执业以来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100起。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承办多起省内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涵盖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诈骗、危害食品安全等多个类型。其尤其擅长故意伤害、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案件的精准辩护,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
办案成果
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一系列亮眼的辩护成果。在不起诉/撤案类方面,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案处理。在不予逮捕类方面,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都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8起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成功争取不予逮捕或取保候审。在缓刑类方面,申某故意伤害案、刘某诈骗案、张某故意伤害案、高某开设赌场案等10起案件,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回归正常生活。在从轻减轻类方面,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半,最终判处三年半)、施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最终判处一年四个月)、李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期减半)、魏某非法采矿案(数额降低后刑期大幅减少),涉案金额400万+的左某诈骗案精准辩护后获罪刑相适应判决。最为突出的是重大突破类,刘某仁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实现司法正义;车某诈骗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仍成功为其争取缓刑结果。
危害食品安全罪典型案例一
在这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目标。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从犯罪情节轻微、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轻情节以及缓刑适用可行性等多维度展开辩护。庭审中,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被告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一案例体现了李宏瑞律师在危害食品安全罪辩护中,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充分利用有利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危害食品安全罪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共购进该类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涉案产品含有西XX成分(含量65.8mg/g),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围绕辩护要点,结合相关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条件,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被告人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这再次证明了李宏瑞律师在危害食品安全罪辩护领域的专业性和精准性,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无论是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还是具体的危害食品安全罪案例,他都能凭借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精准把握,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专业辩护、守护正义”的执业初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