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的离婚纠纷案中,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关键细节的挖掘,成功为被告扭转局面。
贷款证据审查
原告吴XX主张婚姻存续期间有300000元共同债务需双方承担。李斌律师并未被表面的借款合同所迷惑,而是亲自到青海XXXX商业银行进行查询。经核实,原告名下新的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虽为约定金额300000元,但截止律师调查令截止时间,实际放款金额仅为4500元。这一关键证据表明,原告以贷款合同金额300000元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李斌律师还发现原告所述20XX年贷款用于工程且款项用于家庭支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款项的借贷情况以及用途,后续借款情况也无证据支撑。
债务用途与追认核实
对于20XX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借贷的款项,李斌律师进一步审查发现实际由原告进行支配,而原告未出示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的具体用途,且该笔款项现已结清。之后的借款借条中只有原告一人签字确认,未经被告事后追认,款项具体用途也不能仅凭借转账记录确认。此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案外自然人借款已由其贷款后偿还,与出示证据证明对案外人尚负债务前后矛盾。通过这些细致的审查,李斌律师明确指出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实际构成不明确,至庭审时实际存在债务的金额也不确认。
抚养权证据支撑
在抚养权问题上,李斌律师收集了生活照片、购物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被告与婚生女的日常生活情况。婚生女吴XXX长期同王XX一起生活并由其直接抚养,虽分居期间由吴XX父母抚养,但王XX仍积极探视并照顾孩子生活。综合考虑孩子的年纪、生活习惯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婚生女由被告王XX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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