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莞市第X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组织卖淫案中,被告人入职某沐足场所担任钟房相关职务,该场所因组织卖淫活动被查处后,被告人被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三年九个月以上四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此时,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的李晖律师接受委托,开始了这场艰难的辩护。
定性辩护推进
李晖律师自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他围绕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展开辩护,全面梳理被告人的工作职责。他指出,被告人仅负责安排技师上下钟,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招募、管理核心环节,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虽然法院最终未采纳该定性辩护意见,但此辩护影响了法院对被告人作用的认定。
从犯地位认定
李晖律师进一步分析被告人在场所中的层级、获利情况以及是否接受核心管理指令等事实。他充分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定依据。
量刑情节挖掘
在庭审中,李晖律师重点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并系统呈现。最终,法院结合这些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部分从轻处罚意见,实现了量刑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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