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服务领域
汤思骑律师就职于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301202410844808。自2024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他展现出了对法律事业的热忱与专注。其服务地区主要为云南昆明,联系地址位于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海源财富中心2号楼36层。汤律师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这些案件广泛涉及涉税、职务犯罪、教育、股权、建设施工等多个法律领域。其中,他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积淀,成功办理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民间借贷案件方面表现突出,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在教育、侵权、交通事故等细分类型案件上,汤律师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着“专业为基、解决问题为核”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处理买卖合同纠纷
在汤思骑律师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昆明水xxx有限公司与陈XX买卖合同纠纷案具有典型性。2021年,原告昆明水xxx有限公司向被告陈XX销售水泵及配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通过微信对接供货、对账结算事宜。2022年8月被告支付2万元货款后,剩余货款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对账催款,被告在2024年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但一直拖延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4370元、逾期付款利息28008.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相关费用。
立案与审理过程
法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5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思骑到庭,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质证。在庭审中,原告明确仅产生诉讼费和公告费。
证据提交与认定
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对账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建设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汤思骑律师深知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他精心整理和准备这些证据,确保其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法院经审查认定这些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采证。而被告缺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这也使得原告的证据在案件中更具说服力。
事实确认与争议评判
法院结合原告证据及调查取证结果,确认原、被告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系案涉买受人,且2024年被告两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1437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的事实。对于案件中的争议点,如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货款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相关费用承担等,法院进行了详细评述。法院明确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付款及逾期违约责任。汤思骑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案件结果与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214370元,及该款自2025年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陈XX负担,一审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及费用票据为准)由被告陈XX负担;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理由在于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交易明细等证据,能确认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2024年两次确认尚欠货款214370元,且未举证证明已支付该款项,故应向原告支付该笔货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确定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利息自本案立案之日2025年2月6日起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保全费、保函费已实际产生及具体金额,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抗辩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汤思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原告追回了货款。在面对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复杂情况时,他精准地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起案件也充分体现了汤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汤思骑律师将继续以专业为基,为客户解决各类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