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员工与企业各执一词的局面。员工声称加班无数却未得到应有的报酬,企业则坚称已按照规定支付了相应费用。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部分证据相互交织,使得案件事实如同笼罩在层层迷雾之中,难以清晰认定。此时,一位专业且善于挖掘证据细节的律师介入就显得尤为重要。
深耕劳动领域的年轻律师
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是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他毕业于集美大学法学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于劳动、工伤领域。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以及厦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他秉持“诚以待人,毅以处事”的执业理念,在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事务等方面展现出专业素养。
王俊杰律师习惯在繁杂的劳动案件证据中寻找关键线索,他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和对证据细节的敏锐捕捉能力,使其成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把利刃。在本案中,他对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的能力,成为了案件破局的关键。
迷雾:员工高额加班费诉求
在新XX某轻工公司与黄X的劳动争议案中,王俊杰律师代理轻工公司。黄X入职后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要求多项赔偿,仲裁委驳回后一审部分支持了其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轻工公司希望撤销一审部分判决。黄X主张的高额加班费成为了案件的焦点,若全部支持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破局:证据细节挖掘
王俊杰律师仔细查阅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发现其中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且每月工资中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同时,他对黄X的工资明细进行核实,发现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而黄X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
结果:加班费诉求被驳回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驳回了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不过,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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