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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16万加班费被驳回,轻工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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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54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俊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4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2202310612063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835039993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王俊杰律师,现为上海劳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休息休假、培训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等劳动争议,以及其他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业务(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执业理念:诚以待人,毅以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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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黄X入职轻工公司,2024年以未足额付加班费等为由解约并仲裁、起诉。一审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驳回黄X加班费诉求,维持原判,为企业减损16万余元。

2024年,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黄X与新XX某轻工有限公司就加班费经济补偿等问题对簿公堂,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作为轻工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了这场诉讼

案件起因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了薪资结构,明确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每月工资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黄X还签署承诺放弃社保并领取补贴。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

二审审理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中,王俊杰律师积极为轻工公司辩护。法院查明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黄X每月工资含固定加班费,提成工资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且黄X未能证明额外加班。法院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提成工资有加班对价性质,驳回黄X加班费诉求;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上诉因无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经济补偿维持原判。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此次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为轻工公司避免了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不过案件也提示企业要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重视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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