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自2023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是数字瀛和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他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右后跟骨骨折,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张XX提供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提供了社会保险人员参保证明。
庭审中,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已支付产生争议。张XX称受伤后继续工作是额外劳动,公司发放的工资并非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则认为已按月发放,不应再支付。
最终,仲裁委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属于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仅支持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
李岩律师还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与被告王XX就劳动关系确认产生纠纷。原告认为王XX系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未与个体运输户建立劳动关系,理由包括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
王XX则认为围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正确,他接受原告管理,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雇佣王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王XX与原告存在人身、经济及组织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法院确认原告与王XX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认定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工资发放记录等。若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部分赔偿由基金支付,但要关注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的差距。
2.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及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雇佣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代表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
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工伤赔偿和劳动关系确认等问题上,证据和法律依据至关重要。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冷静处理,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执业于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承德市双桥区嘉和广场B座12层,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