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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成功降低担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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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6 · 1313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被告游XX面临为融资租赁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代理律师彭燕从合同性质、担保效力等多方面辩护,指出诸多对当事人有利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酌情计算赔偿金额,为当事人减少了损失。

在商业和生活中,法律风险就像隐藏的暗礁,随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一旦风险爆发,其影响可能迅速蔓延,导致财产受损、信誉受损等严重后果。因此,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及时有效地进行止损和利益保全至关重要。在这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彭燕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降低了潜在的经济损失

厘清合同性质,质疑担保效力

原告XX公司起诉被告陈XX、游XX等人,要求支付未付租金、罚息、违约金等,游XX面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风险。彭燕律师首先指出案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款项流向看,原告未按售后回租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支付至其他公司,背离“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陈XX对车辆无处分权,“售后回租”是虚假表示。主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后,依据法律规定,游XX出具的基于融资租赁关系的《连带责任保证函》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以此从根本上否定了担保责任的基础。

抓住格式条款漏洞,排除担保责任

彭燕律师还指出,XX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格式合同,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XX公司未能证明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所以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这一观点为游XX排除了直接的担保责任风险

合理主张调整,减少赔偿金额

在利息和罚息方面,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过高,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彭燕律师提出应根据法律规定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租金中隐含的超额利息进行调减,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直接抵扣本金。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主张,酌情支持了违约金,未支持逾期罚息,并酌定原告收回两台车时的价值合计16万元,从而减少了被告陈XX的赔偿金额,相应降低了游XX可能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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