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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破局:理清成员资格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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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6 · 13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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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原被告就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产生纠纷,被告以原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抗辩。何小艳律师通过梳理证据、依据生效判决,理清法律关系,成功为原告争取补偿款。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纷争中,原告王XX、王某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家村村民小组陷入了复杂的矛盾。被告坚称原告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参与分配,而原告则持有不同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使得案件呈现出如乱麻般的困局。

定性案件核心

何小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迅速抓住案件核心——原告是否具备被告组织的村民资格。这是决定原告能否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关键。此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生效判决,认定二原告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但被告仍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推翻这一认定。

梳理证据链条

被告为证明原告不具备成员资格,提供了某村村委会证明和灵川XX队分配集体收益的名单复印件。何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证据进行了细致分析。对于村委会证明,因村委负责人拒绝出庭作证,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名单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二原告未在名单上签字领款,同样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依据生效判决破局

何律师紧紧围绕生效判决,指出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二原告具有被告组织村民资格这一法律事实。既然原告具备村民资格,就享有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何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成功破解了这起复杂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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