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往往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常陷入困境。在邹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中,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的江颖静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
证据初查,寻找突破点
2017年开始执业的江颖静律师,在接到杭州市xx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迅速投入到案件中。她仔细查阅了堆积如山的案卷,其中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她逐页查看,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试图从中找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细节挖掘,质疑自首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X虽系电话通知后到案,但投案后又逃跑,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江颖静律师在核实证据时,详细研究了被告人的归案经过等相关材料。她发现,被告人最初主动投案这一情节在量刑上应予以考虑。她通过对证据的深入分析,向法庭提出被告人邹X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获利少,主观恶性小,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等观点,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据理力争,促成从轻判决
在庭审中,江颖静律师依据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与公诉机关展开辩论。她强调被告人在案件中的从犯地位及其他从轻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江颖静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邹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赃,且自侦查起诉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邹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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