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丽萍律师在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案件中经验丰富,下面结合此案例来看其所属法律团队如何解决此类实务难题。
明确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人保公司以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为由,主张商业险免赔。这一争议涉及到对车辆使用性质改变的认定以及保险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
审查营运事实
法律团队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这一步骤明确了从营运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免责的关键事实。
核实提示说明义务
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特别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有明确说明或提示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基于这些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