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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虚假宣传、无证销售?看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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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923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朋友跟我吐槽买房时遇到的糟心事,像虚假宣传、开发商无证销售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些问题不仅让购房者的权益受损,还可能让他们陷入经济困境。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起由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代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买房遭遇虚假宣传、无证销售?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讲解

本案由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代理。杨慧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深耕民事、刑事领域,尤其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经验丰富。她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同时还担任玉龙县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等多个职务。

2019年5月4日,宋女士与康XX公司签订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认购了位于玉龙县的康美健康小镇玉龙养生坊的一套房屋,并按约定支付了1181907元购房款。然而,房屋虽已封顶,康XX公司却迟迟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宋女士后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土地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与宣传的70年期限相差甚远。

宋女士多次与康XX公司交涉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康XX公司辩称,签订协议时已告知原告证件在办理中,且协议还有康养、医疗等会员权益。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取得预售许可证,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应承担一倍赔偿责任

杨慧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虽然康XX公司在起诉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但签订协议时未取得,应认定协议无效。同时,宋女士未能充分证明康XX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自身在签订协议时也有审查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康XX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康XX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宋女士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审查证件:买房前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避免购买无证房屋,否则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注意宣传:对于开发商的宣传要保持理性,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最好将重要承诺写入合同。

履行义务:签订合同时,购房者也有审查和注意义务,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权益受损。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买房过程中遇到问题不要慌,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购房时要多留个心眼,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疑问,不妨咨询专业律师。本案代理律师杨慧,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所在的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长水路嘉和科技创业园1号楼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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