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吴天成律师代理。吴天成律师是该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他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有着独到的专业优势。
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本以为能顺利拿到钱,可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却发现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似乎陷入了绝境。
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他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吴律师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难以推卸责任。案件还没开庭,某公司与股东张某就在庭审前置程序的压力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法律干货
关注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在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要留意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履行,可依法向股东追索。
善用法律途径: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穿透”公司独立人格,维护自身权益。
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各类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提供有力支持。
结语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面对执行难题,债权人并非无路可走。只要善用法律武器,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帮助卢某成功实现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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