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执业于2018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她就处理过这样一起经营性车辆事故赔偿案件。
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A的挖机因被告A驾驶的货车碰撞受损。黄蓉律师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这些证据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后续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举证抗辩与损失主张
保险公司提出“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证明更换驾驶室是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让法院认可了原告的维修费用。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锁定责任主体
黄蓉律师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企业在面对经营性车辆事故赔偿问题时,应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像黄蓉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士,能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企业排除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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