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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股权奖金被扣,律师助力法律定性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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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1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友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0120191012005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715165778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友良律师,法学、社会学双本科,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专注诉讼案件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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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系高管程某与房产公司的劳动争议,焦点为60.7万股权奖金归属。律师从劳动关系、协议条款、奖金性质等分析,法院认定公司未购股应退款,支持程某追回奖金诉求。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劳动权益的认知往往停留在表面,与复杂的法律定义存在较大偏差。而在劳动纠纷案件里,准确的法律定性就如同指南针,指引着案件的走向,决定着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厘清奖金性质与协议效力

程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成为双方争议的关键。房产公司认为程某签署协议后不应再主张奖金等权益,而律师深入分析协议条款,指出协议中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以及衍生出来的事项不包括程某的诉请。该笔60.7万奖金原本就属于程某的奖金部分,与解除劳动关系无直接联系。并且,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该协议利用排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来规避公司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双方签订协议时,程某共享激励股权部分应属于公司扣留准备购买集团公司股票部分,公司隐瞒未购买股票的行为,导致程某未能及时就该款进行诉讼

明确公司责任与权益归属

程某主张奖金因股权激励应转换为股权,但公司未将其转换成股权,要求退回该笔奖金。律师从劳动关系的角度出发,强调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未为程某购买股票,那么待购股票的奖金理应退回给程某。这一精准的法理分析,明确了公司的责任,为程某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自2019年执业以来,杨友良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本案中通过对协议条款、奖金性质等方面的精准分析,成功改变了案件的性质认定。最终,法院支持了程某追回60.7万股权奖金的诉求,维护了程某的合法权益。这也再次证明,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准确的法律定性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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