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背景与专长
张宓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南通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8635,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她是法学硕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张宓律师现任该律所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同时还是南通科技职业学院法学教师、南通市第二中学法制副校长。她专注于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婚姻家事与分家析产、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婚姻家事案件方面经验尤为丰富。
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XX公司由陈XX(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孙XX共同出资设立,各持股50%。被告孙XX的妹妹孙X曾经营个体工商户“崇川区孙X饰店”,该店于2025年3月20日注销。第三人沈X曾同时受雇于XX某公司与孙X服饰店,负责通过微信号为孙X服饰店向XX某公司下单采购服装。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沈X下达订单,XX某公司依约生产并部分交付,但孙X服饰店未支付相应货款,原告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赵某某律师和张宓律师,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张XX律师。庭审中,双方就欠付货款金额、支付主体等展开辩论,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并对相关微信记录、对账单、发货明细等证据予以确认。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孙X服饰店与XX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关于货款金额,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确认总金额为1,532,197.72元(含未发货部分),扣除已确认的调货金额56,078.4元。关于支付主体,法院认定孙X服饰店由孙X、孙XX共同经营,资产存在混同,故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孙X、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532,197.72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原告于收到货款后十五日内向被告交付剩余货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保全保险费、公证费等)。
判决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履行)、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付款义务)等规定,认定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同时,基于孙XX与孙X服饰店之间的资产混同与实际经营参与,认定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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