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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追讨货款,法院判两被告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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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430人看过
导读:上海XX公司向孙X服饰店供货,对方未支付货款。XX公司起诉,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孙X、孙XX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XX公司交付剩余货物。
公司追讨货款,法院判两被告共同担责

在商业的浪潮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上海XX公司与孙X服饰店的货款纠葛,就此拉开了一场法律诉讼的帷幕。

案情起因

原告上海XX公司由陈XX与被告孙XX共同出资设立,各持股50%。被告孙XX的妹妹孙X曾经营“崇川区孙X饰店”,该店于2025年3月20日注销。第三人沈X受雇于XX公司与孙X服饰店,负责下单采购服装。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沈X向XX公司下达订单及补货订单,XX公司依约生产并部分交付,但孙X服饰店未支付货款,XX公司催收无果后诉至法院。

办案过程

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委托赵某某律师和张宓律师代理诉讼,两被告及第三人委托张XX律师。庭审中,双方就欠付货款金额、支付主体等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对微信记录、对账单、发货明细等证据予以确认。张宓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从2019年执业至今,在处理这类案件上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冷静地梳理证据,为原告清晰地阐述法律主张。

案件结局

法院认定孙X服饰店与XX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支持原告主张的货款总金额为1,532,197.72元(含未发货部分),扣除调货金额56,078.4元。因孙X服饰店由孙X、孙XX共同经营且资产混同,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即被告孙X、孙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原告于收到货款后十五日内向被告交付剩余货物,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被告违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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