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出色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良好的教育背景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上海政法学院的学习经历,让他系统地学习了法学知识,培养了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为日后处理各类复杂案件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撑。
执业轨迹清晰
自2017年开始,陈俊全成为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一员,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逐渐崭露头角。他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重要职务,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多方位贡献和影响力。
案件经验丰富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涉足,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他成功办理了800余件相关案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陈俊全凭借专业的辩护,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他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使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李某的刑事责任;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同样为杨某争取到了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缓刑。
典型案例剖析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指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分析
法院最终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陈俊全关于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未被完全采纳,但在量刑方面为蒙Xx争取到了一定的从轻处理,体现了他在辩护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努力。
执业理念坚守
陈俊全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认真负责。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凭借良好的口碑和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同行的认可。
社会贡献突出
除了在案件办理上的出色表现,陈俊全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为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帮助解决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他在南宁市律师协会的任职,也为推动当地法律行业的发展和交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出色的教育背景、丰富的执业经验、专业的辩护能力和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南宁地区的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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