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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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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4580人看过
导读:刑法第303条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将本罪的行为方式严格限定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三种,也就是将赌博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这三种人。

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哪些

对于一些犯罪来讲,法律中对犯罪主体做出了特殊的要求,也就是时候此时属于特殊主体犯罪。如果行为人并不具有这样特殊的身份,即使有相应的行为,那么也是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那大家知道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吗?下文中律图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赌博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赌博罪赌资的表现形式

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

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实赌博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

三、赌博罪的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5.11.6 法复[1995]8号)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并非人人都可以构成赌博罪,至少法律目前为止只规定了自然人可以构成此罪,而单位就不能作为赌博罪的犯罪主体。当然,在自然人中,也要求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够被认定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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