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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盗窃案:自首认罪获不起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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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6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沙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任
律所: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20120211132199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078501636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链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诉讼权利;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她善于精准识别法律风险、破解争议僵局,以“事前预防、事中把控、事后化解”的全流程服务,为当事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兼顾法理与情理,以专业理性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守护公平正义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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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拘,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沙璇律师为其辩护,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沙璇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侦查与审查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唐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沙璇律师作为唐某的辩护人,积极介入案件。检察院依法讯问了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沙璇律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为唐某制定辩护策略。

和解与不起诉

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沙璇律师积极推动唐某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采取的犯罪手段相对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沙璇律师的努力下,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

最终,检察院认为唐某虽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唐某听到这个结果,对沙璇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表示深深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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