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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破局:续保观察期争议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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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69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田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2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2202311599854
擅长领域:金融保险
咨询电话:1509363995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执业优势:熟知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擅长保险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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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案中,原被告就人身保险合同附加险续保后是否有观察期存争议,法律关系混乱。田洁律师紧扣合同条款和公司宣传实际,理清关系,为原告争取权益。

案件的核心矛盾在于原告续保保险后,因附加险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理赔遭拒,而引发了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续保是否存在观察期的激烈争论。原告坚持称购买时被告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无观察期,且主险理赔未算观察期,附加险却要计算,这显然不合理;而被告则认为附加险有三十天等待期,原告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应承担赔付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难解的困局。

精准定性合同争议

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她接手此案后,首先精准定性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对保险合同中“续保”条款的理解。合同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但对于“续保”是否涵盖新增加的附加险,双方存在分歧。

多方面寻找突破口

田洁律师从多个方面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一方面,深入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资料,发现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告知了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这一情况。另一方面,积极收集证人证言,原告申请的证人是被告公司销售人员,证实公司当时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都无等待期。

助力原告赢得胜诉

基于法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若有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通过有效举证和清晰辩论,使得法院认定合同整体续保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最终,原告成功获得了相应的保险金赔付,复杂的保险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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