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原告XX公司诉被告陈XX、刘XX、游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内部盘根错节,矛盾冲突不断。原告复杂的诉讼请求、被告陈XX的口头抗辩,以及案件中涉及的众多合同协议,使整个案件仿佛陷入了一个难以解开的“死结”,法律关系犹如一团乱麻。
洞察合同本质
彭燕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功底,率先对案涉合同的性质展开深入剖析。她指出,从款项流向来看,原告XX公司未按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自有物给出租人再租回”的核心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将款项支付至其他公司,这背离了“融物”本质。再从标的物权属分析,陈XX对案涉车辆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是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彭燕判断案涉交易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主合同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到担保合同的效力,若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也将失去效力,彭燕律师以此作为重要突破口。
审查担保关系
彭燕律师进一步审查担保关系的有效性。她发现XX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且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游XX从未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所以彭燕认为保证关系不成立,被告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主张权益调整
鉴于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彭燕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对其进行调整。她指出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两项合计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租金构成中隐含的高额利息也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应视为对本金的提前偿还,从剩余本金中抵扣。通过这样的方式,为被告游XX最大程度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全部采纳彭燕律师的观点,但在车辆价值认定和逾期罚息调整等方面做出了考量,体现了其严谨的逻辑和专业的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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