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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逆转,41万余元货款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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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0 · 1795人看过
导读:XX公司起诉园林公司支付货款,一审因证据问题败诉。陈兵兵律师接手二审,制定上诉策略,最终法院改判园林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418826.5元,逆转胜诉。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逆转,41万余元货款失而复得

在江苏省南京市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XX公司为“上海XXXX会所项目”向园林建设公司供应石材,合同履行后园林公司拖欠部分货款。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关键证据《结算审核表》为复印件、无法联系证人、供货数量举证不足等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XX公司陷入败诉困境。此时,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的陈兵兵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上诉人代理律师。

制定上诉策略

陈兵兵律师深入剖析一审判决后,制定了以“证据规则突破”和“对方举证责任转移”为核心的上诉策略。虽然两份《结算审核表》均为复印件,但陈律师在二审中强调,这是由园林公司的项目经理黄XX在通话录音中确认的交易习惯,且该录音经对方确认真实性,成为关键证据。

精准适用规则

陈兵兵律师援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结算审核表》作为园林公司的内部文件,原件应由其掌控。在XX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复印件+录音佐证)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园林公司。若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陈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园林公司陈述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收到审核材料,另一方面又声称已超额付款。

二审逆转胜诉

南京市xx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兵兵律师的上诉意见,认定两份《结算审核表》虽为复印件,但在有通话录音佐证且原件应由对方控制的情况下,应予以采信。园林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园林公司向XX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8826.5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陈兵兵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适用和出色的庭审策略,成功实现二审逆转,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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