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行政强制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周XX、罗XX等四位原告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们位于XX街道办事处川陕XX37-39号的房屋被XXX街道办事处拆除,街道办认定该房屋为违章建筑,应当拆除,原告面临着失去房屋且维权艰难的绝望处境。此时,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龙成律师接受委托,为原告展开辩护。
一审争议焦点
街道办辩称原告房屋违反相关规划法,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且原告应交出旧房宅基地。原告则认为街道办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属事实错误,自己拥有合法产权证书,街道办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胶着状态,原告在一审前期处于不利地位。
律师精准辩护
龙成律师凭借十余年的法律执业经验,深入研究案件。他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被告应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街道办虽称原告房屋有还耕部分和违章建筑,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且,街道办在拆除房屋时,只提供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没有提供证明该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同时,街道办也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胜诉逆转
法院最终采纳了龙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对四原告房屋进行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原告胜诉。龙成律师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