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因证据复杂、事实认定困难而陷入“迷雾”。在这起XX公司诉陈XX、游XX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贵州维律(施秉)律师事务所的彭燕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与深入的细节挖掘,为被告游XX展开有力辩护。
交易性质证据审查
彭燕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涉合同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她发现,从款项流向看,原告XX公司与陈XX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后,未按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自有物给出租人再租回”的核心要求向陈XX支付购车款,而是依据《委托付款申请书》将款项支付至君平公司及广东XX公司,这背离了“融物”本质。从标的物权属看,机动车登记证书明确案涉7辆车于2019年7月24日登记在东莞市XX公司名下,陈XX对该车辆无处分权,所谓“售后回租”系虚假意思表示。彭燕律师据此认为,案涉交易实质为陈XX通过XX公司获取借款,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担保合同有效性审查
彭燕律师进一步审查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她指出,XX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属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证责任的条款未以加粗、标注等方式特别提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规定。合同签字页中“游XX”的签字非本人所签,被告游XX从未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保证合同需保证人签字确认,XX公司未能证明被告游XX签署合同或追认担保,故保证关系不成立,被告游XX不应承担担保义务。
利息及还款顺序审查
彭燕律师还关注到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过高的问题。案涉合同约定逾期罚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年化36.5%),违约金按未付租金20%计算,两项合计远超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她通过分析租金构成,指出每辆车的年化利率达26.28%,显著超出法定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应视为对本金的提前偿还,从剩余本金中抵扣。此外,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
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彭燕律师关于合同性质及担保无效的观点,但她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深入挖掘,为被告游XX争取到了一定的权益,体现了律师在法律实务中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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