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案件
李超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强奸罪案中,公诉机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田某,1993年出生,被害人是陈某某。2022年6月26日,田某进入曾租住房屋,对陈某某有抚摸等行为,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某某欲报警而中止犯罪并逃离。案发后,田某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李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庭审中,团队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指出田某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还说明田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主要意见,认定田某犯强奸罪,但综合多方面从宽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本案应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条。
民间借贷纠纷
李超律师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上也有出色表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原为合伙关系,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将杨某某的投资款转为王某某个人借款,李某某提供担保。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杨某某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账目,固定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某某“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律师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损害原告权利,属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焦点进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请求。案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民间借贷规定。
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他秉持“以专业与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超160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均有涉及,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他主要服务于个人和企业客户,工作方式涵盖诉讼与非诉。在处理案件时,他思维缜密,善于从多角度剖析案件核心,注重实效,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为当事人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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