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黄光杰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自2020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百色。其拥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本科学历,教育背景为其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执业生涯中,他承办的案件超过千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黄光杰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在刑事辩护方面,他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当事人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对于离婚纠纷,他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代表性案件: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这起案件是黄光杰刑事辩护领域的一个典型案例。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在2019年底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他人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进行培育并出售,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同时面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赔偿诉求。
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仔细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黄光杰律师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他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有利条件,推动了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执业理念
黄光杰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注重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专业的法律分析,尽可能多收集相关证据,整理好代理思路,并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客户沟通,以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法律帮助。
综上所述,黄光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在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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