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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助力逾期交房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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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7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8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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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涉及《合同x》相关条文,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意义重大。何小艳律师运用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理论,结合案件证据说服司法机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房地产交易纠纷中,逾期交房问题较为常见。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的何小艳律师,自2008年执业以来,在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本案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中,她凭借深厚的法学素养,运用理论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合同效力与义务履行理论运用

何小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强调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被告却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这一理论运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续主张违约责任奠定基础。

违约责任认定证据分析

对于被告提出的免责主张,何律师运用违约责任理论进行反驳。被告以《入伙手续书》称原告已同意免除其违约责任,但该协议是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未涉及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免除。同时,被告提出因天气等原因应顺延交房时间,何律师指出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无法证实施工单位具体停工天数和原因,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何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理论的运用,有力地说服了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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