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丘敏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419201011370388,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其服务地区为东莞,现任职于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天安数码城F5栋6楼。丘敏律师有着丰富的教学背景,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后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她还是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及执行主任,同时担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并且是北海国际仲裁院和湛江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员。
承办案件概况
执业至今,丘敏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于商事争议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0余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如民间借贷、合同争议等,占比约60%)及公司法律事务(如股权设计、股东纠纷、企业顾问等,占比约40%),同时熟悉刑民交叉、建设工程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同样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1000余件,尤其专精于涉及股权分割的高净值人士离婚案件(占比约30%),在婚前财产规划、家族财富传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1000余件,涵盖经济犯罪(如走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非法经营罪等,占比约40%)、传统犯罪(如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故意伤害罪等,占比约40%)及新型网络犯罪(占比约20%),善于通过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撤案、不起诉或缓刑等有利结果。
在吴XX与何XX、董XX的案件中,吴XX与何XX于2012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家庭。2019年,何XX因工作结识董XX并发展为婚外关系。2021年,董XX与何XX生育一子。2021年至2023年期间,何XX在吴XX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向董XX转账,合计高达307万元,部分转账备注为“生日礼物”“补偿”,多数无备注。2023年底,吴XX发现此事后委托丘敏律师,将何XX与董XX共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XX向董XX支付307万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董XX全额返还。
丘敏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根本上对款项进行定性。她指出,本案所有款项均是基于“不正当婚外关系”这一不法原因,法律不保护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行为,所以这些款项首要属性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而非合法的抚养费或有效赠与。合法的抚养费支付应基于双方明确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何XX单方面、无标准、随意支付巨额资金的行为,实质是以“抚养费”为名,行“财产赠与”之实,目的是掩盖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维系不正当关系的本质。同时,何XX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另一独立法律关系,不应通过侵害合法配偶吴XX的重大财产权利来实现。董XX如有抚养费诉求,应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向何XX本人主张,无权在本案中直接截留并侵占夫妻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确认何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董XX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支付307万元的事实。法院认为,何XX未经妻子吴XX同意,擅自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董XX,该行为既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董XX取得该财产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对于董XX提出的“抚养费”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指出,合法的抚养费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和标准进行主张与支付。何XX以持续、大额、无依据的方式支付远超合理限度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谓“青春补偿”更是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丘敏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何XX向董XX支付307万元的行为无效,责令董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XX全额返还人民币307万元。
林XX是湖南邵阳人,苏XX是广东东莞人,二人于2018年在东莞登记结婚,2019年育有一子林小某。2022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孩子随苏XX在东莞生活、就读幼儿园,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2023年3月,林XX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儿子抚养权。在案件审理期间,2023年5月的一个周末,林XX利用探视之机,擅自将儿子带离东莞,送至湖南邵阳老家由父母照看,并拒绝告知苏XX具体地址,切断孩子与母亲的一切联系,导致苏XX数月无法见到孩子,孩子也中断了熟悉的幼儿园教育,苏XX多方寻找无果、精神几近崩溃。
丘敏律师作为苏XX的代理律师,指导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固定林XX拒绝告知孩子下落、阻挠探视的沟通记录。向法庭强调,林XX的行为并非简单的“照顾”,而是有计划地利用诉讼程序,通过物理隔绝的方式,人为制造孩子“随其生活”的既成事实,这对年仅4岁孩子的安全感、情感依赖和学业连贯性造成了现实且严重的伤害,表明林XX缺乏基本的理性和为孩子着想的情怀,不具备正确行使抚养权的主观意识和能力。同时指出,林XX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院关于诉讼期间应维持孩子生活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的司法精神,构成对法庭的藐视和对诉讼秩序的破坏。
在揭露对方过错的同时,丘敏律师系统提交证据,证明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苏XX稳定抚养,在东莞的居住、就医、就学记录完整,形成了稳定的成长环境。强调苏XX始终是孩子健康成长可预期、可持续的保障,与林XX破坏性的行为相比,由苏XX继续抚养更有利于恢复和保障孩子生活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丘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林XX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协商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带离长期居住地并隐匿,改变了子女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且拒不告知女方下落,阻挠女方探望,该行为已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林XX的行为表明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缺乏理性,未能将子女权益置于首位。考虑到子女此前随苏XX生活时间较长,生活、学习环境更为稳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最终判决婚生子林小某由女方苏XX抚养,林XX按月支付抚养费。林XX享有探视权,但必须遵循法院确定的探视方式、时间,不得再次擅自将孩子带离。
丘敏律师一直崇尚公正与法治,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凭借广泛的司法资源及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实效的法律服务。从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她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