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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多起刑案获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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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980人看过
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案占比约70%。他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件,如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定寻衅滋事罪等。
2026年3月南宁刑事律师推荐,多起刑案获优解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为其法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

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他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还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此外,他还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

典型刑事案件成果

陈俊全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李某涉黑案,经过陈俊全的辩护,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也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争吵。之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陈俊全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其一,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二,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其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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