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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徇私舞弊案改判,公务x保住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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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2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征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50人 执业20年
律所: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920061054544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382779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具备严谨的思维方式、敏锐的洞察力以及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在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合规等方面,利用成熟的律师团队协作优势研析风险,制定策略,并在实际操作中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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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一审被告人张X因徇私舞弊罪被判拘役缓刑,二审律师通过审查证据提出供述重合、主体不适格等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其情节轻微,改判定罪免刑,让张X保住公职。
证据审查助力徇私舞弊案改判,公务x保住公职?

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往往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常陷入困境。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案中,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为当事人带来转机。

一审判决与证据情况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审证人证言及多份书证证实该事实,法院认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徐征律师介入后,开始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二审辩护与证据突破

徐征律师和其团队仔细查阅案卷,发现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他们反复对比各次供述的文字表述、逻辑结构,发现多处相似之处。同时,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指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并且,律师还发现上诉人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非伪造变造,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说明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无舞弊行为。

二审改判与证据作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关于定罪量刑依据的上诉理由,但认可了张X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徐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细节挖掘,成功为张X争取到改判定罪免刑的结果,使张X保住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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