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从200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担任职务与获得荣誉
陈晓伟在律师行业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卓越表现。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的擅长领域主要集中在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他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在企业合规领域,他能够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业务服务,帮助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防范与解决刑事法律风险。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专业评论,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和专业地位。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不仅在实践中表现出色,还在学术研究方面有所建树。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为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办理非吸典型案例一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业务、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宣传情况以及承诺返本付息等问题。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郭X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系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办理非吸典型案例二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
郝XX投案之前咨询律师,律师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以争取认定自首。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法院判决有罪并生效,辩护律师为其争取量刑从轻。
辩护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在刑事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通过其专业的辩护策略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刑事辩护和企业合规等方面都有着出色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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