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21xxxxxxxx37601,自2021年起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现就职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同时担任工会调解员。其服务地区为黄冈,律所联系地址位于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高永帅律师秉持“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数百余件。
丰富的法务经历
在投身律师行业之前,高永帅律师曾在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在此期间,他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对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十分精通。这段宝贵的经历使他不仅积累了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还培养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防患于未然”法律服务。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高永帅律师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坚守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前沿阵地。他认为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极具挑战性且最能体现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以及对细节的敏锐洞察力,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他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侦查阶段迅速突破
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高永帅律师接案后仅用20天时间,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里,他在结案后7日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诉讼程序早期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
审判阶段争取最佳结果
在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案中,最终当事人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案,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案,当事人获得缓刑。这些案件都体现了高永帅律师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能够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判决结果。
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
在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时,高永帅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中,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这些案例彰显了他在复杂刑事案件中力挽狂澜、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的能力。
成功代理刑事控告
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高永帅律师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最终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一案例表明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具备出色的代理能力。
涉嫌电信诈骗案轻判辩护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曾于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又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高永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与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其中两张涉及电信诈骗案件)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非法获利2000元,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此外,2022年9月17日,杨XX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21900元。
高永帅律师认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杨XX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杨XX虽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过,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
涉嫌诈骗罪获缓刑辩护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被起诉。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谭XX伙同卢XX等四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次日,谭XX和覃XX操作手机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转账298万元并要求朱XX转账,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高永帅律师担任谭XX的辩护人,他认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他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卢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无论是面临重大危机的企业,还是身陷囹圄的个人,高永帅律师都将以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秉持对证据的严谨、对案件的勤勉、对进程的高效把控,为客户提供专业、有力的法律支持。他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自由、荣誉与未来,必将全力以赴,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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