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黄光杰是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服务地区主要是广西百色,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执业生涯中,他处理案件超过千件,主要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离婚纠纷等领域。
交通事故案起因
2021年3月30日,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车头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但相关责任方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遂将其诉至法院,黄光杰律师作为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
案件审理经过
黄XX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累计住院170天,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等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方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委托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了华安XX公司、黄XX为被告,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抗辩,如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应担责,华安XX公司主张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且已赔付完毕等。
律师的行动与结果
黄光杰律师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最终,法院采纳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黄光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努力,成功帮助原告获得赔偿,弥补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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