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场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石某某主张两被告支付2023年度及2024年度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及未休年假工资,然而两被告以部分请求超仲裁时效、公司亏损不发奖金等理由进行抗辩,形势对原告极为不利。在此困境下,张宓律师和范某某律师接受委托,决心为原告扭转乾坤。
关键证据梳理
张宓律师团队首先针对两被告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2023年度绩效奖金,律师发现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公司主张权利,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对于诉讼请求增加部分,律师指出其与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在绩效奖金发放办法方面,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办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这成为律师突破的关键。
精准适用法律
在2024年度绩效奖金问题上,被告无法证明离职员工不参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已告知劳动者,张宓律师依据《录用通知书》约定,要求被告折算支付。对于加班工资,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且无法否认加班事实,律师主张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在年休假工资方面,律师准确区分2023年和2024年的情况,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最终,经过张宓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2023年度绩效奖金53,306.3元,被告长某公司支付2024年度绩效奖金79,873.22元、加班工资3,077.16元、年休假工资2,225.29元,成功为原告追索近14万元绩效奖金及相关费用,实现了案件的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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