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概况与专长领域
鲁世超律师于2022年开始在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地区为洛阳,联系地址在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市民之家南)。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有深厚实务积淀。他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其中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经验丰富。在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占比约5%,还熟悉保险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建工纠纷案件背景
该建工纠纷源于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李XX诉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上诉,二审维持部分判项,对工程款数额部分调整。XX公司、XX公司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提审。再审申请人提出复工后工程款应据实结算、已支付材料款应扣除、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依据等诉求。
三、再审法院审理与判决
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关于复工后工程款,因当事人除估算说明外无其他明确约定且申请人未申请鉴定,维持原审按《情况说明》估算价款(1230万元)的认定。对于材料款扣减,钢材、商砼、木方款(共3,475,563.52元)因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被采信,除锈款(4万元)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被扣除,车辆转让款申请人再审中放弃诉求。关于停工损失(80万元),法院认为原审结合停工情况酌定数额已充分考量申请人利益,处理并无不当。再审判决撤销二审部分判项,维持部分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工作成果与价值
此案经过省高院两次再审,第一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经鲁世超律师代理,重审一审将停工损失改判为80万元。对于三百多万元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认定,经鲁世超律师代理省高院提审,依法将该材料款予以抵扣。最终为委托人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已付材料款,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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