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打官司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有个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之前没参加诉讼,后来发现这判决影响到自己权益了,就想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权。但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个6个月的审理期限,这时间到底咋算呢?很多人就迷糊了,接下来咱们就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一、6个月期限的起始时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期限是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这里的“知道”很好理解,就是第三人明确知晓了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到自己权益的情况。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当时的实际情况,第三人有条件、有能力知道权益受损。比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进行了公告,第三人有机会看到公告内容,却因为自己疏忽没看到,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假设老张在某小区有套房子,法院判决该房子归老李所有,公告张贴在了小区门口,老张虽没看到公告,但按照常理他应该关注小区的这类信息,这种情况下老张知道判决结果时,即便公告后一段时间了,也可能从公告时间起算这6个月期限。
二、计算方式要点
这6个月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6个月里,不管遇到什么事儿,只要过了这个期限,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了。比如小王得知一个判决损害自己权益后,原本打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因为自己生病住院耽误了一段时间,过了6个月才想起去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很可能不受理了。而且这6个月的计算是连续的,中间不会因为法定节假日等情况而中断计算。
三、如何确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实践中,确定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个关键问题,这往往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判断。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相关证据,比如第三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记录、是否收到相关通知等情况来认定。如果第三人收到了与案件有关的书面通知,上面明确告知了判决结果等信息,那从收到通知之日就可以认定为“知道”。比如某公司收到法院关于合作项目纠纷的判决书副本送达通知,从收到通知那一刻起就开始计算这6个月期限。
四、举证的注意事项
第三人要提起撤销之诉,需要证明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如果无法证明,法院可能会按照一个相对合理的时间来确定起始点。所以第三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邮件记录、公告照片、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自己知道权益受损的具体时间。以小刘为例,他发现某判决影响自己利益后,找到了当时看到公告的小区保安作证,还拍了公告的照片,这些证据就有利于确定他“应该知道”的时间。
在计算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6个月审理期限并提起诉讼后,后续可能会面临庭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比如证据如何质证、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等。要是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很可能导致维权失败,让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时候到律图网咨询本地律师是个不错的选择。律图网汇聚了众多专业律师,他们都拥有合法合规的执业资质,经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给当事人打包票或者做不切实际的承诺。他们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理清后续流程,让维权之路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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