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起,他开始在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该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不仅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还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案件承办情况
执业至今,陈俊全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专业辩护,最终为林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李某涉黑案中,经他的努力,李某最终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他同样成功为杨某争取到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了缓刑判决。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蒙X等七人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造成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他指出,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器械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同时,他还提出蒙Xx具有自首情节,获得了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危险等量刑情节。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等情况,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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