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专长
刘欢于2018年在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2023年6月,他与合伙人共同创办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并成为该律所的合伙人。其执业证号为134xxxxxxxx117783,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律所联系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刘欢坚守“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对经济类犯罪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刘欢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方面较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50%。在民事案件代理中,他曾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的房贷、信用卡及各种经营贷款。还作为债权人参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此外,他代理泗县强英饲料有限公司办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成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他还批量代理购房者起诉泗县和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50余户均胜诉获得赔偿;批量代理业主起诉泗县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跑路案件,成功为12名业主讨回定金;批量代理员工和债权人起诉宿州智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货款,成功为9人追讨欠款;代理泗县山头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承租人违建、强占土地案件,成功清退承租人。同时,他还担任泗县大庄镇东风村、朝阳村,丁湖镇苗尤村,泗城镇网周村法律顾问。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欢曾代理多起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并成功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行政案件中,他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也曾代理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公司违法案件进行起诉,以及代理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书违法问题进行起诉。在仲裁案件中,他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代理工厂、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问题,也曾多次代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
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刘欢曾代理刘X参与张XX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该案件中,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其医疗费。张XX受伤后向公司汇报,公司起初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张XX遂起诉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角色,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等都是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宿州市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均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因张XX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欢还代理过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告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蔡XX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被告欠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款77687元,并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及付款计划。被告出具明细后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蔡XX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蔡XX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诉讼费。
刘欢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宿州XX公司应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蔡XX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