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合伙人。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长期以来,他服务于南宁地区,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
办案数量规模
执业至今,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1000件。他在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均有深入的耕耘,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在其承办案件中占比约70%。经过多年的积累,他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达800余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律所顾问服务
陈俊全是一位经验丰富且备受认可的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这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业解决了诸多法律问题,为企业的合规运营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他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模式,提前预判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帮助企业避免了许多潜在的法律纠纷。
刑事辩护成果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成绩显著,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结果。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其辩护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案详细辩护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提起公诉。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4日2时许,众被告人之间发生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律师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被告人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蓝xx、蒙Xx等人殴打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在量刑方面,他指出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蓝xx、蒙Xx、韦X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或一年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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