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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专注多类刑事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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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94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全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1710474722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3481029572
代表案例:11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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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俊全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服务于南宁地区。他深耕刑事、民事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占比约70%。他常年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嫌疑人争取有利结果,如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蒙X寻衅滋事罪获缓刑等。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陈俊全:专注多类刑事案件辩护

教育背景情况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为他的律师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使他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为后续的执业活动提供了有力的知识支撑。

执业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任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尤其在刑事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大量的实践,刑事相关案件办理数量达800余件,占比约70%。

职务与社会角色

他身兼多个职务和社会角色,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也反映了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的担当。

执业理念坚守

陈俊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民事案件,他都能认真对待,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企业顾问服务

他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他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例如,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他为企业审查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在企业面临重大决策时,他从法律角度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成果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他的辩护下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精湛技巧。

蒙X案基本情况

以蒙X寻衅滋事罪案为例,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冲突。蒙X、韦X等人手持碎砖块到“布xxKTV”门口与蓝xx等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对峙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蒙X案辩护策略

陈俊全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指出蒙Xx具有多个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蒙X案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积极参加斗殴,聚众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后果,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七被告人作用和地位相当,均为主犯,其中蒙Xx、唐XX、卢Xx是作用相对较大的主犯,蒙X、蓝xx、蒙Xx、韦X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七被告人分别对对方人员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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