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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及刑事律师魏宪合:擅解多领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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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867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其核心执业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在执业过程中,他处理过企业经济纠纷、建设工程争议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法律事务,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赢得客户信任与赞誉。
西安合同及刑事律师魏宪合:擅解多领域法律纠纷

丰富执业履历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是该律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此外还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律所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他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理案件超2000多件。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理由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参与诉讼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据,魏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恶意隐瞒证据。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进行具体询问,电子保单选项无法确认是冯X某操作,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化解建工合同纠纷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例里,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与XXX司签订分包协议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向马X主张权利。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和结算单主张欠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和已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分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后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认定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解决劳动工伤纠纷

“离职前工伤遭拒赔,律师深挖规则扳回一局”案例中,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相关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违背立法目的,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社保中心负担。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在西安地区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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