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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张某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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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727人看过
导读: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起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10年。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知识产权案件,在职务犯罪领域也有突出表现。其代表性案件为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河南周口刑事辩护律师李鉴春:成功办理张某合同诈骗无罪不起诉案

教育与执业背景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自2009年起,他开始在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411xxxxxxxx70435。他所在的律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大酒店25楼,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周口。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李鉴春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刑事辩护专长

李鉴春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此类案件占其刑事辩护案件的约50%。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非法经营、开设赌场、强奸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职务犯罪领域,李鉴春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职务犯罪案件达40件,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并且熟悉贪污受贿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典型案件办理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辩护工作。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案件辩护意义

本案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通过李鉴春律师专业、及时的介入,成功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此案件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其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本案结果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也凸显了审前辩护在实质化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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