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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保定不良资产律师推荐,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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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8 · 1242人看过
导读:李泽宇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等多领域。曾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成功处理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建筑设备租赁款清偿等复杂案件,展现了扎实的专业能力。
2026年2月保定不良资产律师推荐,处理多起复杂案件

律师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自2018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个年头,服务地区主要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其联系地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扎实的专业基础。此外,他还具备心理咨询师的资格,并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在执业理念上,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

擅长领域广泛

李泽宇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在公司法方面,他能够为公司提供风险评估和合规经营等相关法律服务,帮助公司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建筑工程纠纷,包括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他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凭借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为客户争取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领域,他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解决赔偿等相关问题。在离婚纠纷方面,他能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复杂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他也能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其合法利益。同时,他还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保定地区执行律师,并且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其中,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数量达三百件。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还具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他擅长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展现出全面的法律服务能力。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在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中铁X局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进行了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委托李泽宇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告何X、中铁X局给付原告劳务款14X9X9X元及相应利息,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由于案涉合同的双方系李XX与何X,原告与何X系合同的实际相对方,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诉讼请求。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中铁X局与李XX之间未签订合同,不是承包合同的相对人,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在这起案件中,李泽宇律师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诉讼策略,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泽宇律师同样表现出色。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付款比例为X0%,待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在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就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但仍有部分款项未支付。合同租赁总价为110X025元,被告实际付款X12X05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推脱,原告遂委托李泽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支付自2021年1月2X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由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资金短缺,导致其工程款未给付,且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无力支付给原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被告也不认可。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已将租赁设备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一节,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存在工程竣工后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李泽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代理,帮助原告成功追回了设备租赁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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