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自2009年起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面向全国刑事领域,其中北京是其重点服务区域。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其所在律所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执业成就与职务
陈晓伟律师在行业内取得了众多成就,拥有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值得一提的是,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他都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此外,他还是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可见其在律师行业的卓越地位和丰富经验。
专业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等。同时,他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也颇有建树。其擅长的领域具体包括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知名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在热点法律问题上发表了诸多专业的评论。
行业贡献
在学术研究方面,陈晓伟律师也有一定的贡献。他发表的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入思考和研究。
非吸典型案例一: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陈晓伟律师接受了被告郭某的委托。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等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某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并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郭某,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某所在公司的具体业务、郭某在公司的职位、郭某参与的犯罪数额、是否对外宣传及宣传过程中的承诺等内容。经了解,郭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律师整体把握了案件情况,并与郭某再次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陈晓伟律师建议郭某退赔一定数额,以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基础上从轻处罚。郭某及其家属听从了律师建议,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了15万元。
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一是郭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三是郭某积极退赔。最终,法院认为丁XX等八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丁XX系主犯,孟X、王XX等人为从犯,郭某也属于从犯。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典型案例二:郝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多家公司,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多个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等职务,通过在线下门店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被告人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经咨询过陈晓伟律师。律师根据郝XX的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如果能认定自首,对其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已有很多人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已生效,所以陈晓伟律师为郝XX争取在量刑方面从轻处罚。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与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包括: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律师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应扣除;但对于律师提出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陈晓伟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中,能够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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