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四种行为方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法定行为方式如下: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指使用完全伪造的信用卡(含复制他人信用卡信息制成的克隆卡、伪造空白卡后写入信息等),或使用通过虚假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骗取发卡机构核发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指使用已失去效力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期的信用卡、发卡行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挂失后已失效的信用卡、因持卡人身份信息变更等被发卡行止付的信用卡等。
3.冒用他人信用卡
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典型情形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如卡号、密码、CVV码),通过互联网、POS机、通讯终端等渠道使用(如网络支付、电话支付)。
4.恶意透支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信用卡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需满足“非法占有目的”(如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透支等)及催收、期限要件。
以上四种行为均属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情形,需结合具体事实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档次。
二、信用卡诈骗时本金包不包含利息
根据《刑法》第19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信用卡诈骗中恶意透支型的犯罪数额认定不包含利息。
核心依据:
《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里的“复利”属于利息的衍生形式,而正常单利也因系透支行为的衍生成本,不属于直接诈骗对象,故均不计入犯罪数额。
关键逻辑:
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资金的所有权,犯罪数额需指向持卡人实际非法占有的银行资金。利息、复利等系银行基于合同约定收取的衍生费用,并非持卡人直接透支的本金,因此不纳入诈骗数额认定范围。
结论:
信用卡诈骗(尤其是恶意透支型)的犯罪数额仅以透支本金为准,不包含利息(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衍生费用。若涉及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如冒用他人信用卡),同理,诈骗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本金为限,利息不计算在内。
(注:非恶意透支情形不构成犯罪,利息按民事合同处理。)
三、信用卡诈骗案起诉金额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的起诉金额标准分两类:
一、非恶意透支型诈骗(含三种情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达到起诉标准)。
二、恶意透支型诈骗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行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注:恶意透支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透支用途、未还款原因、逃避催收等情节综合认定;数额计算不含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以上金额标准为刑事起诉的最低门槛,达到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了解了信用卡诈骗四种行为方式是什么,其实后续还有两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首先是信用卡诈骗金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不同的金额标准会对应不同的司法处理流程。其次,如果不幸遭遇信用卡诈骗,该如何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例如及时挂失信用卡、收集证据以及向警方报案等。信用卡诈骗不仅会让个人财产受损,还会对个人信用造成严重影响。要是你对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补救流程等还有疑问,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答疑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