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解除合同怎么办
建设单位解除建设工程合同需区分合法解除与违法解除,承包人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对应法律措施:
一、先审查解除的合法性
1.合法解除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806条、建工解释一第8条):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未按约定工期施工,经催告后仍逾期;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若符合上述情形,建设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有效。
2.违法解除:无约定或法定理由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
二、承包人的应对措施
1.合法解除时:
配合完成已完工程质量验收(承包人对已完工程负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按合同约定或实际工程量结算已完工程价款(建工解释一第20条);
主张建设单位支付已垫资款、材料设备款及合理利润。
2.违法解除时:
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工程未被第三方接手);
或主张违约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如停工窝工费)、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的预期利润);
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三、关键注意事项
立即收集证据:合同文本、施工日志、催告函件、质量验收记录等;
避免擅自停工或撤离现场,以防被反指违约;
结算争议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核定价款。
若对解除理由或救济路径存疑,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建工律师介入处理。
二、建设单位解除监理合同赔偿多少
建设单位解除监理合同的赔偿金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确定,核心如下:
1.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若监理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违约金或赔偿计算方式(如未履行部分监理费的比例、固定金额等),应按合同条款执行。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具有优先效力。
2.无约定时按法定损失赔偿
依据《民法典》第566条、584条,赔偿范围包括:
实际损失:监理单位已支出的直接成本(如人员派驻费用、设备投入等);
可得利益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润(即剩余服务期监理费扣除对应可变成本),但不得超过建设单位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3.减损义务限制
监理单位需履行减损义务(《民法典》第591条),如及时撤回派驻人员、减少设备闲置等,否则扩大的损失不予赔偿。
若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违约解除(如监理失职),则无需赔偿,反而可主张监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先核查合同条款,再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计算损失。
三、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后该做些什么
建设单位合法解除建设工程合同后,应按以下步骤处理:
1.履行通知义务: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明确解除事由(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如承包人逾期完工经催告仍不履行、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修复等),保留送达凭证。
2.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20条,对已完工程质量合格部分,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该部分价款,并可主张修复费用。
3.财产返还与档案移交:承包人返还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承包人移交已完工程的技术档案、施工资料等。
4.损失赔偿: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解除,建设单位可主张工期延误损失、重新招标费用等;若建设单位违约解除,需赔偿承包人可得利益损失。
5.争议解决:对结算或赔偿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仲裁或诉讼。
需注意:解除合同需具备合法依据,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在探讨建设单位解除合同怎么办时,除了解决当下合同解除问题,还应关注相关联的事宜。合同解除后,已完成部分工程的款项结算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利益,若结算不当易引发经济纠纷。另外,因合同解除导致施工方的设备闲置、人员安置等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也需妥善处理。若你在面对建设单位解除合同后,遇到工程结算、损失赔偿等方面的困惑,想要更精准的法律建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将为你答疑解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