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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证据不足,律师成功辩护助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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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688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叶某某被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其偷逃应缴税款约250万元。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了解案情、分析证据,发现指控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期间,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叶某某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走私普通货物罪这类刑事案件更是如此。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就充分展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深入了解案情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前往羁押场所会见叶某某,多次的会见让他充分了解了案件事实细节。在这个过程中,他不仅倾听了叶某某的辩解与诉求,还对其进行了情绪安抚。同时,向叶某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对自身的情况有清晰的认识,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叶某某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杨龙律师的到来和耐心沟通,让她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

严谨分析证据

为了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情况,杨龙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其中包括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物证、讯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他对案件证据链进行了逐一梳理和严谨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针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他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深入研究。通过细致的分析,他发现现有证据存在不足以充分证明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关键问题。这一发现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找到了突破口。

积极沟通争取权益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案件经历了本院两次退回海关缉私补充侦查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杨龙律师始终保持高度的关注,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他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中,他明确指出侦查机关认定叶某某涉嫌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从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等方面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他的专业和坚持,让办案机关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最终,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了杨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海关缉私局认定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证据仍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叶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一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彰显了杨龙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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