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给企业带来不小的困扰。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委托人成功减损上千万元。
案件背景与前期审理情况
实际施工人李XX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停工损失,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XX公司、XX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中关于停工损失、保证金返还等判项,但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部分调整。然而,XX公司、XX公司仍不满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得提审。
再审诉求与争议焦点
再审申请人提出多项诉求,一是认为复工后的工程款应据实结算,不应直接以估算数额认定;二是主张已支付的钢材款、商砼款、木方款、除锈款及车辆转让款应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三是觉得判决其承担80万元停工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艰难维权之路
本案经历了省高院的两次再审。第一次再审判决委托人需支付停工损失1000万元,这对委托人来说是巨大的经济压力。鲁世超律师没有放弃,在重审一审阶段,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从繁琐的证据中挑选有利证据,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和代理。最终,法院根据他的意见,将原判令委托人承担的停工损失1000万元改判为80万元,为委托人减轻了大部分的停工损失负担。
对于三百多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未予以认定。鲁世超律师依然坚持,继续代理此案进入省高院提审程序。在提审过程中,他向法院充分阐述了已付材料款的相关证据和事实。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一审理,对于钢材、商砼、木方款,因申请人提供的采购、运输、签收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予以采信,支持从总工程款中扣除;除锈款有施工人员签字凭证且当事人无异议,也予以扣除;车辆转让款再审中申请人放弃该再审申请理由。
再审判决结果与意义
最终,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中关于工程款数额的判项,维持二审判决中关于XX公司返还保证金、赔偿停工损失以及XX公司、XX公司赔偿停工损失的判项,改判XX公司、XX公司支付李XX工程款25,174,436.48元及相应利息,此数额是在原二审认定的基础上扣除经再审支持的材料款等后得出,同时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在建设工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不辞辛苦,不畏艰难,通过省高院两次再审过程,依法为企业减损920万元停工损失和300余万元的已付材料款,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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