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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离婚案件里的重大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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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2 · 1680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案件重大过错情形有五类: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与他人同居,破坏婚姻忠实义务;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无过错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大过错还影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建议结合案情收集证据维权。
哪些属于离婚案件里的重大过错情形

一、哪些属于离婚案件里的重大过错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中的重大过错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属严重过错。

2.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含偶尔出轨或不正当性关系),破坏婚姻忠实义务。

3.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对家庭成员的伤害行为,如殴打、侮辱、恐吓等。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扶养责任(如拒不提供生活费用、遗弃患病亲属等)。

5.其他重大过错: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需结合具体案情认定)。

上述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重大过错不仅影响离婚判决,还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对过错方产生不利影响。

建议结合具体案情,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同居证明、医疗文书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哪些属于离婚损害请求权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五类:

1.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共同生活的行为。

2.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区别于偶尔出轨)。

3.实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长期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或精神折磨;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5.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屡教不改、与他人通奸致怀孕、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

需注意:主张损害赔偿需以离婚为前提,且无过错方需对上述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兜底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案情,由法院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三、哪些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重婚);

2.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区别于偶尔婚外性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成员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暴力,或侮辱、恐吓等精神暴力侵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指长期持续性的身心摧残行为,遗弃指对需扶养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5.有其他重大过错:如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婚外生子、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等严重违反婚姻忠实义务或家庭责任的行为,由法院结合案情认定。

适用条件:需以离婚为前提,且由无过错方提出。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如医疗费用)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探讨哪些属于离婚案件里的重大过错情形时,除了常见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还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也属于重大过错。存在重大过错的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另一方因这些过错遭受精神损害,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您对离婚案件中重大过错的认定、赔偿范围及财产分割比例等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专业解答。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属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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